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1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5
3.3 系 统 选 择 7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7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10
3.6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12
3.7 水塔、水箱、贮水池 17
3.8 增压设备、泵房 19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 22
3.10 冷却塔及循环冷却水 25
3.11 水 景 27
4 排 水 28
4.1 系 统 选 择 28
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28
4.3 管道布置和敷设 29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 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 制订本规范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 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
5 建筑中水 。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3 给 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 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 不属正常用水量 。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 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 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 d计算 。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 d计算 。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 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 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 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 不另计用水量 。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 可按表3.1.9确定 。
表 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 宅
类 别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用水定额
(L/人.d) 小时变化
系数Kh
普
通
住
宅 I 有大便器、洗涤盆 85~150 3.0~2.5
II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盆、热水器和沐浴设备器 130~300 2.8~2.3
III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集中热水供应(或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180~320 2.5~2.0
别墅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洒水栓, 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200~350 2.3~1.8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 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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