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特点( 二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 是传销:
1、需要交入门费 。
2、需要发展下线 。 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 , 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 , 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 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 下同) , 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 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 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 ,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 , 形成上下线关系 , 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 牟取非法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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