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口
九、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
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以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
十、生活垃圾分类如何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
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卫生创建活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以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计量称重系统,对生活垃圾运输量和处理量进行在线管理,对生活垃圾运输实施调度 。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收运过程污染和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
十一、公众如何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活动,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
十二、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十三、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十四、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规定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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