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 ,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保险单次日零时起 , 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 , 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 ,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 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 本合同即被解除 ,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 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于保险单上载明 。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 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合同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等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 。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 , 保险人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提出续保申请并缴纳续保保险费 , 或保险人审核不同意续保 , 则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
若本合同统一停售 , 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申请续保本合同 。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有所变更 ,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
【重庆渝惠保保险条款】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 本合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 应当在5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上述约定 ,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若保险金申请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时 , 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住院的 , 须提供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结算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发票;被保险人特病门诊就诊的 , 须提供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结算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或发票;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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