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 , 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1992年3月31日施行的《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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